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
发布时间: 2020-09-17河北省人民政府
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
实 施 意 见
各设区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2〕30号)精神,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结合实际,现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(一)指导思想。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牢固树立以人为本、安全发展的理念,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,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、源头性、根本性问题为重点,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。创新机制,夯实基础,加强管理,形成政府统一领导、部门协调联动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,为建设经济强省、和谐河北营造安全、有序、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(二)基本原则。坚持安全第一,协调发展,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、质量、效益的关系,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,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。坚持源头治理,综合施策,全面加强人、车、路、企业和设施建设,深化隐患排查治理,着力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、根本性问题,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。坚持落实责任,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,加强监督检查,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。坚持科技引领,信息主导,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和信息技术应用,整合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资源,实现信息共享,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。坚持创新管理,深化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,严格监督执法,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,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。
二、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
(一)严格管理责任。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加强安全班组建设,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、规范和技术标准,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,提足、用好安全生产费用。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,查改安全隐患,研究解决重大问题,按规定报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,并严肃处理责任人。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,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,履行监控主体责任,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、监控有效,对故意遮挡信号、破坏定位装置的驾驶人,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。
(二)强化管理措施。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,录入动态监控平台,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。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》,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、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、超员20%以上、超速50%(高速公路超速20%)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,所属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,一律调离驾驶岗位。定期查询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,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,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从业行为考核。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、落地休息制度,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,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,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,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。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全省道路上运行,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%,夜间不得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。夜间遇有暴雨、浓雾、大雪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时,客运企业要暂停客运车辆运行。
(三)加强安全监管。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,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、公司化经营,积极培育集约化、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。严禁客运车辆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,各设区市、县(市、区)政府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本地运输市场,坚决取缔挂靠经营车辆。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,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、运力投放、保险费率、银行信贷等挂钩,完善企业安全评估和激励约束制度。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,加强行业互助,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,对新设立运输企业,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;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,健全客运、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,对安全管理混乱、交通违法多、安全制度不落实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,责令停业整顿,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、车辆较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督促落实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,对安全隐患突出或不认真整改的企业,禁止其所属车辆上路行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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